
問題1:申請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主要依據哪些政策文件?
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通知》(建質規〔202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建質規〔2024〕5號)等有關規定及行政審批要求。
問題2:單位首次申請可以直接申請綜合資質嗎?申請綜合資質需哪些條件?
答:單位首次申請檢測機構資質,須從申請專項資質開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具有9個專項資質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建筑節能、鋼結構、地基基礎5個專項資質和其它2個專項資質,并具有9個專項資質全部必備檢測參數的檢測機構,可申請綜合資質。
問題3:檢測機構是否可以同時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綜合資質證書、專項資質證書?
答: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可載有多個專項資質。檢測機構一旦取得綜合資質證書后,不再持有專項資質證書。
問題4:檢測參數對應多個 *** 時,應怎樣選擇?
答: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 *** 的,單位在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檢測 *** ,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 *** 開展檢測業務。
問題5:單位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儀器設備可以租賃嗎?
答:不可以。
問題6:在檢測機構資質審查中,認可哪些職稱證書?
答: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其發證機關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不包括交通運輸、水利等其他行業領域),予以認可。
問題7:非公經濟組織建設工程評審以及各類非社會化評審等途徑取得的職稱,在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如何認定?
答:通過非公經濟組織建設工程評審以及各類非社會化評審等途徑取得的職稱,僅限非公經濟組織使用。
問題8:檢測機構主要人員可以受聘或注冊于兩家及以上單位嗎?
答:不能。
問題9: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核查申請單位技術人員多長時間社保?
答:首次申請、增項、增加參數、重新核定、申請綜合資質等事項核查申請前,技術人員需提供在該單位最近連續3個月及以上的社保記錄。
問題10: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是否可以為同一個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可以同時作為注冊人員或者技術人員嗎?
答: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可以為同一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或技術人員在不同專項資質核定中重復使用。在專項資質認定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問題11: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技術人員同時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證書及注冊結構工程師(或注冊土木工程師),可同時以不同身份進行申請嗎?
答:單位申請一個專項資質時,某一技術人員同時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證書及注冊結構工程師(或注冊土木工程師)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技術人員(含中級職稱人員)申請。單位申請多個專項資質時,某一技術人員同時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技術人員(含中級職稱人員)在各有關專項資質中申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在專項認定中,要求配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不得以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擔任;對要求配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可以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擔任。
問題12:注冊人員、技術人員的質量檢測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答:檢測機構注冊人員、技術人員的質量檢測工作經歷,是指在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從事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關檢測活動的經歷(不含交通運輸、水利等其他行業領域、混凝土攪拌站及建筑企業內部試驗室的工作經歷),所提供的工作經歷證明材料應與對應的社保、注冊等信息相符。
問題13:技術人員的質量檢測工作經歷不連續,可以累計嗎?
答:可以。
問題14: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技術人員職稱證書中的工作單位與申請單位名稱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通過評審取得的職稱證書,表明證書持有人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不影響其職稱證書的有效性。
問題15:標準規范參數名稱和資質標準參數名稱不一致,應該如何申請?
答:按照《資質標準》參數名稱申請。
問題16:哪些設備可以單獨設置檢測場所?
答:建筑幕墻物理性能和保溫性能檢測設備、空氣聲隔聲性能試驗室檢測裝置、采光性能檢測裝置、建筑幕墻耐撞擊性能檢測裝置、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風機盤管機組噪聲半消音實驗室、金屬屋面壓力抗風掀檢測設備、橋梁支座大噸位壓剪試驗機等大型特殊設備可單獨設置檢測場所,該設備涉及檢測參數所對應的檢測項目應設置在同一檢測場所。
問題17:注冊人員在哪些檢測報告上需要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
答: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不含室內環境污染物檢測項目)、鋼結構(不含鋼材及焊接材料和高強度螺栓及普通緊固件檢測項目)、地基基礎、橋梁及地下工程(不含橋梁及附屬物、橋梁支座和隧道環境檢測項目)等有注冊人員資質要求的檢測報告,注冊人員應當在檢測報告上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
問題18:在申請專項資質時,要求單位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請問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申請專項資質的單位,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并滿足現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的要求。
問題19:檢測機構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請重新核定?
答:出現下列情形下,檢測機構需要申請重新核定:
1.檢測機構合并、改制、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2.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核定申請;
3.檢測機構有新增檢測參數等情形,應提出重新核定申請;
4.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被資質許可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5.其他有關情形。
原文鏈接:https://www.guangd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631796.html








